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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按照市级统筹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负责对“两定”机构违规行为举报的受理和调查工作。

  第五条 举报形式不限,举报人可采用来人、来信或来电等多种形式进行举报。举报事实应具体清楚,并提倡实名举报。举报人应对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行为的,依法提请有关机构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六条 受理举报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填写《市级统筹基本医疗保险违规事件举报受理记录表》,并及时进行核查。举报事项与核查结果基本相符、违规行为认定证据确凿、举报人积极配合且举报事项事先未被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掌握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同一举报事项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部门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违规行为有重要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对两人(含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事件的,视一位举报人进行奖励。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的违规事项,在查实后能够确定举报人身份的,也可给予奖励。

  举报违规事项调查处理完毕,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填写医疗保险违规事件举报奖励处理建议申报表,并附相关调查处理报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向举报人发送举报奖励通知,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金。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亲属举报的,不予奖励。

  第七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标准如下:

  (一)查实违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大额医疗保险及相关补贴,下同)总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对举报人奖励200元。

  (二)查实违规医疗费用总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按总金额的5%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三)对举报查实的违规行为,不涉及金额的,酌情奖励举报人。

  (四)对举报及时,案情重大,帮助有关部门追回费用50000元以上的举报人,除物质奖励外,另颁发荣誉证书。

  第八条 奖励对象应在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发出《市级统筹基本医疗保险违规事件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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