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巴南区、北碚区和渝北区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年检;其他地区按现行规定办理年检手续,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二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三严格执行国家、重庆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四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
五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一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地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六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第五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规模:
一具有1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
二经营场所实际使用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药品仓储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实行连锁经营的药店仓储面积不受此限,连锁经营药店必须按照渝办发〔1998〕139号文核准。
城口、巫溪、巫山、秀山、酉阳等边远地区的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降低上述标准。
第六条 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应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由重庆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并提供以下各项材料:
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
二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并提供由药监部门出具的以上人员在职在编的有效证明材料;
三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四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五重庆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报重庆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由重庆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立档案并统一核发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