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八条 获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附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细则第三条的规定,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将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情况报重庆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由重庆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立档案,统一编号并核发定点医疗机构标牌。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定点医疗机构名单,供参保职工选择就医。

  第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情况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 合并;

  二 名称、地址或所有制性质发生变化;

  三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

  四 定点后原核定的床位数发生变化。

  定点医疗机构部分科室临时停业的,应当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被撤销或停业的医疗机构,原持有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和标牌应缴到发证牌部门注销。

  第十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医疗费用结算方法以及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为1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3个月通知双方和有关参保人,并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执行重庆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重庆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有关管理规定,指定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本医疗机构的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规范医疗行为。不得无故拒绝、推诿或滞留病人。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根据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医疗保险范围、项目,遵循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的原则,为参保职工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应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可自主决定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或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定点医疗机构应为处方外配的参保人员按规定提供签章服务。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