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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中医管理局
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劳发〔1999〕167号)


各统筹地区劳动局、卫生局、中医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重庆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 渝府发〔1999〕58号,市劳动局、市卫生局、市中医管理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制定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七日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
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和《重庆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渝府发〔1999〕58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获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经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且与之签定了有关协议的,为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

  一 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

  二 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

  三 引入竞争机制,有利于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有利于促进医疗机构改善服务,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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