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加强城市和重要集镇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交通管理。公安、建设部门要不断深化实施城市“畅通工程”,加大交通科技投入,完善交通组织,规范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努力缓解城市“行车难、停车难”问题。公安部门要加强交通指挥、调度、控制和诱导,提高应对突发事件、交通事故的快速处置能力,规范道路交通标志设置和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问题。规划、建设部门要完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加强城镇道路基础设施及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库),已建成的停车场(库)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挪作他用。
(五)深化路面行车秩序长效整治机制。
1.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的分析研判。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分析研判机制,认真分析事故发生的主要影响因素和规律特点,提出针对性的预防对策。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路段、重点时段交通安全形势的分析,适时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行动,严肃查处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加强与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通报事故信息。
2.加强对重点车辆及驾驶人的管理。公安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学生接送车、外省长驻我省货运车辆及其驾驶人的“户籍化”管理措施,信息采集率要达到100%,并实行各相关部门信息共享。要加强对挂外省籍拖拉机号牌的机动车辆和低驾龄驾驶人的管理,挂外省籍拖拉机号牌的机动车辆信息登记率达80%以上,驾龄1年内驾驶人“实习标志”的发放率达100%。要建立驾驶人“黑名单”制度,严格落实交通违法记分考试、驾驶人终身禁驾等教育惩罚制度。
3.加强对车辆行驶的动态监控。各运输企业要通过对核载9人以上营业性客运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等措施,加强对营运车辆的动态监控。各有关单位要采取对核载9人以上非营业性客运车辆安装行驶记录仪等措施,加强对本单位客运车辆的监控。
4.加强道路监控网络建设。公安部门要积极推进道路电子监控、异地罚缴、移动警务系统“三大工程”和经批准的省、市际公安检查站建设。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超限超载监控网络建设力度,加快经省政府批准的超限运输检测站的规范化建设,对各类违法行为形成“合围”之势。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整合资源,实现优势互补,建立健全联合执法管理机制,力争道路交通重点违法行为下降10%以上。
5.加强公路占道施工路段交通安全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执行公路占道养护施工相关管理制度,督促施工作业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公路施工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布设施工作业区,保证施工组织规范有序。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路段,公安部门要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通行安全。
6.加强恶劣天气条件及突发事件应急交通安全管理。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恶劣天气道路交通管制信息通报制度,特别是要研究恶劣天气条件下绕城高速公路保畅通的方案,及时发布道路交通安全预警信息,减少绕城高速公路封道,提高道路利用率。气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恶劣气象信息预测、预报、预警机制,与有关部门开展绕城高速公路气象信息监测,并加强监测资料共享。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完善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预案,落实人员和应急装备、物资保障,适时组织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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