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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三)严格执行国家、地方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四)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1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经地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五)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有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内部机构和人员,并接受医疗保险业务培训;

  (六)具备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能力;

  (七)具有1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经营场所实际使用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药品仓储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

  第五条 定点零售药店的申请。要求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药店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营业场所证明文件;

  (三)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及由药监部门出具的以上人员在职在编的证明材料;

  (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定点零售药店以营业点(分店、门市部)为单位申报。

  第六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的资格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征求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意见后进行审核。凡主城6区内的药店均可申请,填报《重庆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申请书》,取得定点资格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资格证书。

  第七条 建立定点零售药店的年度审查制度。定点零售药店在定点有效期满1个月前按审查权限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年审申请,逾期不申请年审的,定点资格自动注销。

  第八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审查合格的零售药店根据主城6区实际情况,统筹确定定点零售药店,并颁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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