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1〕9号)
各零售药店:
为了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建立健全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凡有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请填写《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一式两份),并于2001年1月底前交我局医疗保险处。
二OO一年一月十日
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
统筹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实施细则》,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在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为主城6区(渝中区、沙坪坝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购药提供服务的零售药店。
第三条 审查和确定定点零售药店的原则是: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后购药和便于管理。
第四条 主城6区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资格与条件:
(一)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并经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年检合格;
(二)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和规范的药品进货渠道,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