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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餐饮业食品卫生许可条件的通知


  (五)废弃物:各场所设置可以密闭的废弃物盛放容器;食品加工过程中废弃的食用油脂集中存放在有明显标志的容器内。

  第八条 其它要求

  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

  附件4
河北省集体食堂食品卫生许可条件(试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依据《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适用于有固定加工制作和就餐场所,设于学校、托幼机构、机关、企事业等地点,为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单位。

  第二条 卫生管理

  (一)卫生管理组织:应成立食品卫生管理组织,配备经专业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员。学校、托幼机构以及经营场所1000平方米以上的集体食堂应设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

  (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原辅料采购索证验收制度、仓库卫生管理制度、食品加工卫生管理制度、餐具清洗消毒制度、留样制度、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卫生检查及奖惩制度、突发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规章制度应明示。

  (三)食品从业人员管理:食品从业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四)工作服:食品从业人员每人应有两套以上的工作服,应定期清洗更换。

  第三条 选址要求

  (一)不得设在易受污染的区域,应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区域。

  (二)必须远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饲养场、粉尘等污染源25米以上,环境整洁。

  (三)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要求。

  (四)整体布局合理,划分生产经营区、生活区和办公区等功能区。

  第四条 食品处理区工艺布局要求

  (一)设置:食品处理区应设置在室内。

  (二)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应与就餐场所面积、就餐人数、加工品种及数量相适应。

  加工经营面积在1000平米以上的,食品处理区面积应不得小于400㎡。

  加工经营场所面积1000平米以下的,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就餐场所面积比应≥1∶2,食堂加工操作间不得小于8㎡。

  不设就餐场所的,食品处理区面积不低于30㎡。

  (三)食品处理区布局: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宜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并应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四)不得存在交叉污染隐患:设置与供应品种和加工过程相适应的原料粗加工、切配、烹调、烧烤、蒸煮、点心制作、凉菜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就餐等专用场所,并有明显功能标志。食品加工用工用具摆放合理,并有明显区分标志,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分类分区存放,并有明显区分标志。

  第五条 设施与设备卫生要求

  (一)地面、墙壁、屋顶与天花板:食品处理区的地面、墙壁与顶面应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不易长霉、不易剥落的材料铺设,应平整,无裂缝;其墙角与柱角间、墙壁与墙壁间、墙壁及柱与地面间、墙壁及柱与天花板间宜有一定的弧度;窗户不宜设室内窗台,若有窗台台面应向内侧倾斜。

  (二)排水: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易潮湿场所的地面应易于清洗、耐磨防滑,具有一定坡度,不留积水。应有排水系统;排水沟应有坡度,沟面应设置可拆卸易清洁的隔栅盖板;排水的流向应由高清洁操作区流向低清洁操作区,并由防止污水逆流的设计,排水沟出口应设防鼠金属隔栅或网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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