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卫生管理
(一)卫生管理组织制度:宜成立食品卫生管理组织,应配备经专业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的兼职食品卫生管理员。
(二)规章制度:应建立健全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其内容包括原辅料采购索证验收、仓库卫生管理、食品加工卫生管理、餐具清洗消毒、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卫生检查及奖惩、除虫灭害卫生等。规章制度应明示。
(三)食品从业人员管理:食品从业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四)工作服:食品从业人员每人应有两套以上的工作服,应定期清洗更换。
第三条 选址要求
(一)不得设在易受污染的区域,应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
(二)必须远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饲养场、粉尘等污染源25米以上,保持环境整洁。
(三)水质符合《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要求。
第四条 食品处理区工艺布局要求
(一)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应与就餐场所面积、就餐人数、加工品种及数量相适应,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应≥1∶20,厨房面积不得低于8m2。凉菜间面积应不小于5㎡。
(二)食品处理区布局合理,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设置与供应品种和加工过程相适应的切配、烹调、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区域。
第五条 设施与设备卫生条件
(一)地面、墙壁、屋顶与天花板:食品处理区的地面、墙壁与顶面应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不易长霉、不易剥落的材料铺设,应平整,无裂缝。
(二)排水:加工场所的地面应易于清洗、排水。
(三)通风排烟设施:食品处理区应保持良好通风。烹调场所应采用机械排风。
(四)炉灶:烹调场所食品加工如使用固体燃料,应有避免粉尘污染食品的设施。
(五)食品加工用设备、工具、容器:所有用于食品处理区及可能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与容器,应无毒无害、表面光滑、易于清洗,应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
(六)食品添加剂的管理:食品添加剂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并上锁,包装上应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有专人保管,并有使用领取记录。
第六条 功能间(分区)卫生条件
(一)餐厅(就餐区):设置有供用餐者使用的洗手设施。
(二)烹调加工间(区):应分别设置肉类、蔬菜、餐具清洗池,配置与加工食品数量相适应的操作台(以不锈钢材质为宜),有足够数量的食品搁架;有切配不同种类食品的刀、砧板等工用具,并有明显区分标志。
(三)凉菜间:应为独立隔间;不得设置两个以上(含两个)的门,窗户应为封闭式(传递食品用的除外);专间内应设有专用工用具清洗设施和空气消毒设施,设有空调设施,并设置干湿温度计;应设置专用的冷藏(冻)设施;食品的传送应为可开合的窗口形式;专间内不得设置明沟,地漏应采用可防止废弃物流入和浊气逸出(如带水封的地漏);专间入口处应设置有洗手、消毒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
(四)餐具消毒区:设置专用餐具洗消池,标志明显;宜采用热力消毒法,若采用化学消毒法,应设置三格洗消池,有足够数量的可密闭的餐具保洁柜。
第七条 卫生设施要求
(一)三防设施:有效完善的防尘防蝇防鼠设施。
(二)更衣室:应设置专用的从业人员更衣室(场所);更衣柜的数量应与从业人员数量相适应;设有专用的洗手消毒设施。
(三)卫生间:卫生间不得设在食品处理区;采用水冲式,并有排气和防臭气装置。
(四)清洁用具:拖把等清洁工具的清洗、存放场所与食品处理区分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