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通风排烟设施:食品处理区应保持良好通风。烹调场所应采用机械排风。
(四)采光:加工经营场所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
(五)炉灶:烹调场所食品加工如使用固体燃料,炉灶应为隔墙烧火的外扒灰式。
(六)食品加工用设备、工具、容器:所有用于食品处理区及可能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与容器,应由无毒无害、表面光滑、符合卫生标准的材料制造,易于清洗,应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
(七)冷藏设施:有与加工相适应的冷冻、冷藏设施,生熟分开,标志明显。
(八)食品添加剂的管理:食品添加剂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并上锁,包装上应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并有专人保管,有使用领取记录。
第六条 功能间(分区)卫生要求
(一)餐厅(就餐区):设置有供用餐者使用的洗手设施,宜设有存放餐碟、酒杯等小型餐饮具的封闭的存放柜或消毒柜。
(二)粗加工间(区):应分别设置与加工食品原料清洗数量相适应的肉类、水产和蔬菜清洗池,并有明显区分标志;经粗加工后的原料应分类分架存放;清洗好的食品原料不得落地存放。
(三)烹调间:配置与加工食品数量相适应的操作台(以不锈钢材质为宜),有足够数量的食品搁架;有切配不同种类食品的刀、砧板等工用具,并有明显区分标志;有固定专用存放刀、砧板的架子;宜设置若干清洗水池。
(四)凉菜间:应为独立隔间;不得设置两个以上(含两个)的门,窗户应为封闭式(传递食品用的除外);专间内应设有专用工用具清洗设施和空气消毒设施,设有空调设施,并设置干湿温度计;应设置专用的冷藏(冻)设施;食品的传送应为可开合的窗口形式;专间内不得设置明沟,地漏应采用可防止废弃物流入和浊气逸出(如带水封的地漏);专间入口处应设置有洗手、消毒、二次更衣设施。
(五)面点间(区):有相应的点心加工制作设备,有工用具清洗设施,足够的货柜或搁架及冷藏设施。
(六)烧烤间:专营烧烤食品的按照烧烤工艺制作流程设置腌制间、烧烤卤肉间和晾晒间,非专营的设置分区;成品加工间要求同凉菜间或在凉菜间内进行。
(七)食品储存间(区):应设置食品储存库(300平米以下的可设置食品储存区域);有足够数量的食品冷藏冷冻设备(库),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分类分柜存放,并有明显标志,冷藏设施有温度显示装置;有良好的通风,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应安装机械通风装置,通风量应与库房体积相适应。
(八)餐饮具消毒间:应配备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保洁设施应密闭并能满足餐饮具存放需要。餐饮具消毒使用热力方法消毒。
第七条 卫生设施要求
(一)三防设施:有效完善的防尘防蝇防鼠设施。
(二)更衣室:应设置专用的从业人员更衣室(场所);更衣柜的数量应与从业人员数量相适应;设有专用的洗手消毒设施。
(三)卫生间:卫生间不得设在食品处理区;采用水冲式,并有排气和防臭气装置。
(四)清洁用具:拖把等清洁工具的清洗、存放场所与食品处理区分开。
(五)废弃物:各场所设置可以密闭的废弃物盛放容器;食品加工过程中废弃的食用油脂集中存放在有明显标志的容器内。
第八条 其它要求
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
附件3
河北省小型餐饮业食品卫生许可条件(试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依据《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适用于有固定加工制作和就餐场所,且经营面积(以下简称面积)为150平方米以下的饭菜制售(不含快餐、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中、西式餐馆、饭店、酒家等餐饮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