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设施与设备卫生要求
(一)地面、墙壁、屋顶与天花板:食品处理区的地面、墙壁与顶面应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不易长霉、不易剥落的材料铺设,应平整,无裂缝;其墙角与柱角间、墙壁与墙壁间、墙壁及柱与地面间、墙壁及柱与天花板间宜有一定的弧度;窗户不宜设室内窗台,若有窗台台面应向内侧倾斜。
(二)排水: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易潮湿场所的地面应易于清洗、耐磨防滑,具有一定坡度,不留积水。应有排水系统;排水沟应有坡度,沟面应设置可拆卸易清洁的隔栅盖板;排水的流向应由高清洁操作区流向低清洁操作区,并由防止污水逆流的设计,排水沟出口应设防鼠金属隔栅或网罩。
(三)通风排烟设施:食品处理区应保持良好通风。烹调场所应采用机械排风。
(四)采光:加工经营场所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
(五)炉灶:烹调场所食品加工如使用固体燃料,炉灶应为隔墙烧火的外扒灰式。
(六)食品加工用设备、工具、容器:所有用于食品处理区及可能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与容器,应无毒无害、表面光滑、易于清洗,应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
(七)冷藏设施:有与加工相适应的冷冻、冷藏设施,生熟分开,标志明显。
(八)食品添加剂的管理:食品添加剂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并上锁,包装上应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有专人保管,并有使用领取记录。
第六条 功能间(分区)卫生要求
(一)餐厅(就餐区):设置有供用餐者使用的洗手设施,宜设有存放餐碟、酒杯等小型餐饮具的封闭的存放柜或消毒柜。
(二)粗加工间:应分别设置与加工食品原料清洗数量相适应的肉类、水产和蔬菜清洗池,并有明显区分标志;经粗加工后的原料应分类分架存放;清洗好的食品原料不得落地存放。
(三)烹调间:配置与加工食品数量相适应的操作台(以不锈钢材质为宜),有足够数量的食品搁架;有切配不同种类食品的刀、砧板等工用具,并有明显区分标志;有固定专用存放刀、砧板的架子;宜设置若干清洗水池。
(四)凉菜间:应为独立隔间;不得设置两个以上(含两个)的门,窗户应为封闭式(传递食品用的除外);专间内应设有专用工用具清洗设施和空气消毒设施,设有空调设施,并设置干湿温度计;应设置专用的冷藏(冻)设施;食品的传送应为可开合的窗口形式;专间内不得设置明沟,地漏应采用可防止废弃物流入和浊气逸出(如带水封的地漏);专间入口处应设置有洗手、消毒、二次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
(五)生食海产品制作间:同凉菜间要求。
(六)现榨果蔬汁及水果拼盘制作间:同凉菜间要求,如没有专间,应在凉菜间内设置专区,加工用工用具应专用,并有明显区分标志。
(七)面点间(区):有相应的点心加工制作设备,有工用具清洗设施,足够的货柜或搁架及冷藏设施。
(八)裱花间:同凉菜间要求。
(九)烧烤间:专营烧烤食品的按照烧烤工艺制作流程设置腌制间、烧烤卤肉间和晾晒间,非专营的设置分区;成品加工间要求同凉菜间或在凉菜间内进行。
(十)食品储存间:应设置单独的食品储存库,3000㎡以上的应分别设置主食库和副食库;有足够数量的食品冷藏冷冻设备(库),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分类分柜存放,并有明显标志,冷藏设施有温度显示装置;有良好的通风,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须安装机械通风装置。
(十一)餐饮具消毒间:应设置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采用热力方法消毒。
(十二)留样:应有留样专用的冷藏设备、容器;留样食品按照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种样品留样量不少于100g。
(十三)外卖间:根据销售或制售食品种类的不同,符合相应卫生条件。
第七条 卫生设施要求
(一)三防设施:应有效完善的防尘防蝇防鼠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