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餐饮业食品卫生许可条件的通知
(冀卫法监字〔2007〕39号)
各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
为配合《
河北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实施,严格食品卫生准入条件,现将大中小型餐饮单位、集体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小吃店和饮食摊点的食品卫生许可条件印发给你们,并从即日起在全省范围试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联系。
联系人:王铁战、钟辉
联系电话:0311-87835446、87041711
附件:1、河北省大型餐饮业食品卫生许可条件(试行)
2、河北省中型餐饮业食品卫生许可条件(试行)
3、河北省小型餐饮业食品卫生许可条件(试行)
4、河北省集体食堂食品卫生许可条件(试行)
5、河北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卫生许可条件(试行)
6、河北省小吃店食品卫生许可条件(试行)
7、河北省饮食摊点食品卫生许可条件(试行)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1
河北省大型餐饮业食品卫生许可条件(试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依据《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适用于有固定加工制作和就餐场所,且经营面积(以下简称面积)为500平方米以上的饭菜制售(不含快餐、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中、西式餐馆、饭店、酒家等餐饮企业。
第二条 卫生管理
(一)卫生管理组织:应成立食品卫生管理组织,配备经专业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的食品卫生管理员,经营场所1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企业及连锁经营的餐饮业经营者应设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
(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原辅料采购索证验收制度、仓库卫生管理制度、食品加工卫生管理制度、餐具清洗消毒制度、留样制度、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卫生检查及奖惩制度、除虫灭害卫生制度等。规章制度应明示。
(三)食品从业人员管理:食品从业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四)工作服:食品从业人员每人应有两套以上的工作服帽,应定期清洗更换。
第三条 选址要求
(一)不得设在易受污染的区域,应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
(二)必须远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饲养场、粉尘等污染源25米以上,保持环境整洁。
(三)水质符合《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要求。
(四)整体布局合理,划分生产经营区、生活区和办公区等功能区。
第四条 食品处理区工艺布局要求
(一)设置:食品处理区应设置在室内。
(二)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应与就餐场所面积、就餐人数、加工品种及数量相适应,加工经营场所面积为500㎡-3000㎡(不含500㎡,含3000㎡)的,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应≥1∶2.5;加工经营场所面积大于3000㎡的,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应≥1∶3.0。凉菜间总面积应大于等于食品处理区面积的10%或不低于80㎡。
(三)食品处理区布局: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宜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并应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四)不得存在交叉污染隐患:设置与供应品种和加工过程相适应的原料粗加工、切配、烹调、烧烤、蒸煮、点心制作、凉菜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就餐等专用场所,并有明显功能标志。食品加工用工用具摆放合理,并有明显区分标志,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分类分区存放,并有明显区分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