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参保办法
(十)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只能选择本市范围内的其中一个县(市、区)统筹地参保。
(十一)本地户籍农村居民以户(家庭)为单位参保,在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办理参保手续。
(十二)本地户籍城镇居民(含城镇中小学生)以户(家庭)为单位参保,可在户籍所在镇(街道)或所在学校办理参保手续。市本级在户籍所在镇(街道)办理参保手续。
(十三)全市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中未参加户籍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由政府资助的医疗保障制度的学生(包括本地和外地户籍)参保,在所在学校办理参保手续。
(十四)符合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新居民及其子女可以户(家庭)或个人为单位参保,在居住地镇(街道)新居民事务所办理参保手续。在办理参保手续时需提交未参加户籍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由政府资助的医疗保障制度的证明。
(十五)中途参保的政策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8〕27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政策措施
(十六)筹资办法
1.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资金通过个人出资、集体扶持、政府资助和社会力量支持等方式筹集。2010年全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人均总筹资额不低于300元/人·年,各县(市)出资对象及比例自行确定,原则上个人出资比例不低于40%。
市本级个人出资额120元/人·年;各级财政180元/人·年,各级财政出资比例按2009年标准执行。其中,统筹基金不低于230元/人·年,个人账户以户(家庭)为单位建立,70元/人·年。
2.建立以统筹区为单位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风险基金。风险基金可由统筹地财政单独安排或按统筹基金收入总额的5%~10%的标准提取。当年度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超支部分,由合作医疗保险风险金支付,当年度风险金结余部分自动结转为下一年度风险金,不得挪作他用。
3.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城镇街道和企业对参保居民要给予扶持,并积极动员鼓励社会力量捐资支持合作医疗,以提高合作医疗保障水平。政府资助和社会捐助的资金全部纳入合作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制定。
4.持有《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社会救助金领取证》、《特困残疾人优惠证》等的低保人员、特困残疾人,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政府承担。其他生活困难的残疾人经过申请、审核和公示等程序,也可参照办理。具体政策由各县(市、区)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