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全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
(嘉政发〔2009〕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发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切实改善民生,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嘉兴市实际,现就做好2010年全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主要目标
(一)全面实行大病医疗保险与个人账户(门诊统筹)或门诊统筹相结合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2010年人均筹资总额不低于300元/人·年。
(二)积极鼓励城乡居民参加合作医疗保险。农村居民合作医疗参保率达到90%以上;城镇居民参保率达到90%以上(其中城镇中小学生参保率达到90%以上);大学生参保率达到90%以上。
(三)逐步提高合作医疗保障水平。参保城乡居民住院补偿率(住院补偿费用占住院实际费用的比例)达到40%以上,门诊补偿率(普通门诊补偿费用占普通门诊实际费用的比例)在20%~40%之间。
(四)进一步统一全市合作医疗政策。2010年全市合作医疗政策实行“十个统一”,即统一筹资机制、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参保对象、统一起报线、统一封顶线、统一补偿水平、统一结报方式、统一特殊门诊病种范围、统一互认市域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统一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机构配置使用部分)纳入合作医疗用药目录。
(五)坚持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年度基金结余率控制在10%左右。
二、参保对象
(六)本地户籍农村居民。
(七)本地户籍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的城镇居民。
(八)非本地户籍,在本地务工、经商、创业,办理居住证的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并在户籍地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由政府资助的医疗保障制度的新居民及其子女。
(九)全市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中未参加户籍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由政府资助的医疗保障制度的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