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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1.建设和改造居家养老服务场所的,应充分考虑老年人特点,配置无障碍设施,在建筑、消防、卫生、安全等建设设计上应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国家有关规定,并建立安全责任制和意外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2.推行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均须参加上岗前培训,按照统一大纲和教材进行上岗职业技能培训,经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考试合格后颁发上岗证书。从事老年餐饮服务的人员,应当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3.提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参加以服务人员和第三者(被服务人员)为标的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以招标或协议形式,统一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提倡有条件的县(市、区)和镇(街道)设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风险资金,用于补贴超过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支付限额部分的支出,以增强规避服务工作风险的能力。
  (七)建立服务监督评估机制
  1.各县(市、区)应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监督与评估机制。监督与评估工作可以授权委托县(市、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具体运作和实施,各镇(街道)和城乡社区配合做好工作。
  2.监督与评估内容主要包括财政补助资金的落实和使用情况、服务组织的服务项目设立情况和服务质 量、被服务人员的满意度与社会认可度等。
  3.监督与评估工作以实地检查、人员访谈和台账查看为主,监督与评估情况应定期向政府相关部门反馈。
  三、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制定发展规划。各地要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服务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纳入城乡社区建设规划,制定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明确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的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统筹安排,全面推进。
  (二)落实优惠政策。各地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各类机构,可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08〕72号)规定,享受有关税费优惠政策;可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84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嘉政发〔2006〕46号)规定,享受有关用地、用水、用电、用气优惠政策。将居家养老服务纳入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公益性岗位可按享受政府补贴对象老人数的适当比例设置。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招用本市户籍并持有《就业援助证》的“4050”、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户、长期失业、低保边缘户、农村复退军人及被征地农民等人员就业的,按规定享受有关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再就业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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