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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保局关于执行《北京市加强烟尘控制区管理的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决定废止的政策措施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4月3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3日)废止

北京市环保局关于执行《北京市加强烟尘控制区管理的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
(京环保气字[1995]181号)


各区、县环保局并有关单位:
  《北京市关于加强烟尘控制区管理的规定》下发后,大多数企事业单位加强了烟尘的控制,冒黑烟的现象有所减少。但少数单位仍未采取有效的控制手段,炉、灶冒烟的现象时有发生。为加强群众监督,现将挂黄牌警告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市、区(县)环保局检查中第一次发现锅炉、窑炉、茶炉冒黑烟超过林格曼一级以上,大灶冒烟超过二级以上,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应予以警告。
  二、锅炉、窑炉、茶炉、大灶冒烟超过上述标准两次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处,由市、区(县)环保局或委托街乡镇在其单位办公室内挂黄牌予以警告,挂牌警告后仍无改进,第三次超过标准的将黄牌移至单位门口。
  三、被挂黄牌警告的单位,应交纳一定押金,警告牌须妥善保存,不得丢失。
  四、市环保局每年向全市通报一次区、县挂黄牌单位名单。 
  五、挂黄牌单位经决定挂牌的环保部门考核,两个月中未再冒黑烟,可取消黄牌警告,退回押金。
  六、冒烟超过标准,该挂黄牌而未按规定挂黄牌的,在烟控区验收时,将按国家烟控区管理要求扣所在区、县的管理分。
  七、各炉、窑、灶使用单位要严格控制除尘器下灰造成的二次扬尘,确保做到密封收集、密封运输(如:用垃圾袋密封收集与运输)。不按上述要求收集、运输除尘器下灰,有可能造成二次污染的单位,不得挂合格锅炉房的标志。
  以上规定自1995年8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五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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