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建设,未经原立项审批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
第十四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管理部门的责任和义务
(一)负责项目筹划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报批。
(二)负责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办理。
(三)负责项目地勘、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四)负责组织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和报批。
(五)负责施工图审查。
(六)与市建管中心共同编制项目年度投资建设计划,并报批。
第十五条 项目使用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一)负责项目筹划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报批、立项审批。
(二) 负责土地使用权的报批和建设条件的落实,各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三)负责工程实施过程中涉及用地、杆管线搬迁等相关协调工作。
(四)负责项目地勘、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负责初设和施工图设计的审查。
(五)负责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
(六)与市建管中心共同编制项目年度投资建设计划,并负责报批工作。
(七)负责项目资金的落实。
(八)编制项目建设管理委托书,委托市建管中心代行项目建设期法人职责,并为市建管中心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九)不得擅自要求市建管中心改变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标准,不得要求市建管中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从事工程建设活动。
第十六条 市建管中心责任和义务
(一)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参与前期工作,对方案设计进行优化,并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立项审批。
(二)项目施工图完成以后,与项目业主签订正式代建管理协议书。
(三)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土建、安装、设备采购、材料供应、工程监理等招标工作,对中标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并完善相关工程报建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