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政府投资工程代建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9〕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泸州市政府投资工程代建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
泸州市政府投资工程代建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工期”四大控制目标,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预算内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含国家、省补助)、政府融资和工程项目使用单位自筹资金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公共建筑工程项目。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包括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广场、园林绿化、地下管网等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维护、维修除外);城市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包括文教体卫、科学研究、社会福利、公检法司等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和事业单位的各类用房及其配套设施等项目。
第三条 经市政府批准,委托项目管理公司实施社会代建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泸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建管中心)为泸州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代表市政府行使业主在投资建设工程方面的有关职能,具体负责市级政府性投资占主体的非营利项目(特殊项目除外)建设过程中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市发改委、市财政、市规建、市国土、市审计、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或参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建管中心负责项目总投资在2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2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除经市政府指定由市建管中心代建的外,由项目使用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