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转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
(冀卫人字〔2007〕31号)
厅直属各单位:
最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军区政治部转发了中组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印发的《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冀人发〔2007〕80号),现将该通知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认真领会文件精神,深刻认识人事争议工作的重要性,按照《规定》的要求,在实际工作中严格贯彻执行,做到依法依章办事,增强工作责任感,切实抓好落实。
二、各单位要结合省卫生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总工会、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和工作规则的通知>的通知》(冀卫人字〔2006〕30号)要求,切实发挥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作用,依照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履行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职责,及时合理有效协调处理好人事争议问题,预防和减少人事争议的发生,确保社会稳定和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