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医疗保险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4〕13号)
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
为做好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工作,根据《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和《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3〕316号)精神,现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后医疗保险费征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础信息的建立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应按《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3〕316号)的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基础信息档案,并对基础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二、征缴计划的制定
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费征缴计划的制定,并于每年的11月28日前,将次年征缴计划(电子数据及纸质资料)提交当地工商银行分支机构和区地税部门,同时向参保人提交《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缴费核定通知单》。对初次参保的人员,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制定当年实际剩余月份的征缴计划,并于参保登记当月28日前,提交当地工商银行分支机构和区地税部门,同时向参保人提交《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缴费核定通知单》,参保人员于次月10日前将医疗保险费足额存入无折式灵通卡。
三、缴费的程序及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