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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3〕16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从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重视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各项原则的基础上,结合灵活就业人员的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和管理办法,积极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参保政策和管理办法上,既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又要适合灵活就业人员的特点。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可从建立统筹基金起步,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同时为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建立个人帐户和大额医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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