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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总额预付结算、服务项目结算、服务单元结算、按病种结算等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

  第三十一条 结算中的禁止行为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个人,不得以伪造或者变造帐目、资料、处方、费用单据等不正当手段结算医疗费用。

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财政专户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三十三条 管理部门及职责

  (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统筹区医疗保险工作。

  (二)地方税务部门负责统一征收本统筹区医疗保险费。

  (三)财政部门对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监督管理。

  (四)审计部门定期审计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

  (五)卫生、药监、物价等部门和工会协同管理医疗保险工作。

  (六)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经办机构及职责

  重庆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是市级统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年度基金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政府批准执行;按财政部门规定编制月、季度基金收支报表,办理年度基金收支决算。

  (二)根据中西医并举,基层、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职工就医的原则,配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并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三)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和管理,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和拨付。

  (四)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的管理和其他工作。

  (五)重庆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从基金中提取。

  第三十五条 法律责任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职工,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除追回、赔偿流失基金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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