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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统筹基金的建立、使用和管理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按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计入个人帐户外,其余部分建立统筹基金,由重庆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二)统筹基金按规定用于支付职工住院医疗费和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

  (三)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的特殊病种范围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

  第十六条 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的用途

  建立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作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用于解决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以上的大额住院医疗费用。

  第十七条 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的建立和管理

  (一)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的缴费对象及标准。所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者均应缴纳大额医疗互助基金。缴纳标准为:个人每月缴费2元,用人单位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缴纳。

  (二)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由地方税务局在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征收。职工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退休人员个人缴费,由社保机构在发放基本养老金时代为扣缴;其他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发放养老金时代为扣缴。

  (三)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纳入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按期定核拨。重庆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大额医疗互助基金的管理。

  (四)重庆市城镇职工市级统筹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职工就医和医疗服务

  第十八条 定点医疗、定点配药

  (一)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定点配药制度,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二)定点医疗机构。指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执业许可,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取得定点资格,与重庆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和结算关系协议的医疗机构。

  (三)定点零售药店。指经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经营资格,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取得定点资格,与重庆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和结算关系协议的药品零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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