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列支渠道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
第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构成。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分别核算,互不挤占。
第十条 个人帐户和凭证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并制发凭证。
第十一条 个人帐户的构成
个人帐户由职工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构成。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计入本人个人帐户;
(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比例划入个人帐户;
35岁以下的职工,按上年度本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1.3%;
35岁至44岁的,按上年度本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1.5%;
45岁以上的,按上年度本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1.7%;
退休人员按上年度本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4%。
第十二条 年龄的计算
以上职工个人年龄按年度计算(按工龄工资的计算方法)。
第十三条 个人帐户的用途和权属
(一)个人帐户用于职工本人的基本医疗,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医疗、药品费。不得提取现金,不得用于除职工个人基本医疗以外的其他用途。
(二)个人帐户资金归个人所有,可跨年度结转使用,可随职工工作调动转移,可依法继承。
(三)个人帐户资金分为当年计入资金和历年结余资金。个人帐户年末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计息,并计入个人帐户。
第十四条 个人帐户资金的查询
职工可以查询本人个人帐户中资金的计入和支出情况,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职工查询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