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01〕120号)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已经2001年11月8日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十二月五日
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国务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逐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五)基本医疗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不缴费则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
(六)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三条 统筹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包括北部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区域内(以下统称“统筹区”)的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二)凡在本统筹区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中央在渝单位及其职工,均根据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