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有关问题的处理
(十五) 其他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
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政府帮助解决。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具体办法按国家规定办理。
(十六) 关于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
企业破产后,退休人员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提供基本医疗保障,但破产企业必须在破产清算资金中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用计算办法是:该统筹地区退休人员上年度实际发生的人均医疗费乘以退休人员平均余命再乘以退休人员数。
企业改制后,接收或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责任,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十七) 关于补充医疗保险
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业职工现有的医疗消费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作为过渡措施,允许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六、 加强组织领导
(十八) 建立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和经费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且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经市委同意,市政府已决定成立“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和实施指导。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王鸿举任组长,市政府副市长吴家农、程贻举,市政府副秘书长吴连帆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劳动、财政、卫生、计委、经委、建委、商委、体改委、编办、民政、地税、医药、工商、物价、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医改办),由市劳动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