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监督
(九)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
缴纳基本保险费是每个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尽的义务,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按时足额缴纳,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减免。地税部门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并要建立健全财务预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十)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应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同级财政预算解决。
(十一)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
劳动和社会保障以及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凡是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地区均应设立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代表、医疗机构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工会代表、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
四、 加强医疗服务管理
(十二) 制定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套政策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会同卫生、财政、物价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标准,医药费用结算办法,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应的管理办法。
(十三)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管理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中央有关部委文件规定会同卫生、医药等有关部门,制定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管理办法并进行资格审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中西并举,基层、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职工就医的原则,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并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十四) 加快卫生、医药体制的改革
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和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渝委发[1997]44号)
精神,积极推进卫生、医药体制改革,逐步建立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卫生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加强业务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素质,努力降低医疗成本,提高医疗质量,杜绝开大处方以及不合理用药等做法,切实控制医药费用的过快增长,使人民群众以较少的费用投入,得到良好的医疗服务。要合理调整医疗机构布局,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将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