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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

  具体做法是:

  1. 渝中、沙坪坝、江北、南岸、九龙坡、大渡口6个区(含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统一参加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统筹。

  2. 万州、黔江开发区及其他区县(市)分别在本地区内实行统筹。

  3. 电力、铁路等跨地区、流动性大的行业的统筹办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六) 缴费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参加市本级统筹的用人单位缴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5%,其余统筹地区可根据本地区生产力水平、财政和企业承受能力的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确定,但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5%以内。职工个人缴费率全市统一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用人单位工资总额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总额60%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总额的60%为基数缴纳;用人单位工资总额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总额的300%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总额的300%为基数缴纳。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总额的60%为基数缴纳。

  缴费率随着经济发展可相应调整。

  (七)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的建立

  个人帐户由两部分组成:1.职工个人缴纳的本人工资收入的2%;2.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总额的30%划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费划入个人帐户的具体比例按退休人员高于在职人员的原则确定。

  统筹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总额中提取个人帐户后的余下部分组成。

  (八)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的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分别核算、互不挤占。统筹基金支付的范围主要是住院医疗费和门诊中特殊病种(病种范围另行确定)的医疗费。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10%(起付标准以内的由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不足的由本人自负),住院或特殊病种医疗费达到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确定。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为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4倍,参保职工医疗费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可通过参加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解决。

  个人帐户主要用于职工支付门诊医疗费,个人帐户不够支付的时由本人自负。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本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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