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
(渝府发〔1999〕58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现将《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
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下简称《决定》)和《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 改革的指导思想、任务和原则
(一) 医疗保险改革的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决定》为指针,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结合我市财政、企业和个人承受能力,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发展服务。
(二) 医疗保险改革的主要任务
从我市实际出发,采取多层统筹、分类指导、重点突破、稳步推进的办法,在1999年内,基本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三)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
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二、 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内容
(四)覆盖范围
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从业人员、乡镇企业及其职工暂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五)统筹层次
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要求,从我市地区间生产力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的实际出发,分层次实施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