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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2]10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提高职业指导人员业务素质,促进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按照《招用技术工种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6号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关于开展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2号)要求,我市将全面开展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培训和鉴定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职业介绍或职业指导工作的人员。

  二、培训和鉴定原则

  全市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实行全国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统一证书的原则。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分为职业指导员、助理职业指导师、职业指导师、高级职业指导师4个等级。各等级的申报条件见《职业指导人员技能等级条件和学历要求一览表》(附件)。

  三、培训和鉴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全市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工作统一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领导下实施。在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成立“重庆市职业指导人员培训中心”,负责全市职业指导人员的职业资格申请报名、申报资格审查及培训组织工作,并按规定完成职业指导人员申报参加技能鉴定的组织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职业指导人员培训和鉴定的组织申报工作,于每年5月将本地区申报人员名单及申报等级汇总后报市职业指导人员培训中心。

  四、培训及鉴定方式

  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教材和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由重庆市职业指导人员培训中心统一组织报考人员的自学及集中培训工作。集中培训时间安排在考前一星期左右。培训教材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征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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