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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督考员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宣布失效

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督考员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劳办发[2000]27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的要求,借鉴国外职业资格证书考试成功经验,结合我市前几年试行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在我市正式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督考员(以下简称督考员)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督考员制度的目的、意义

  职业技能鉴定作为测量和评定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考试活动,与其他类型考试相比,具有政策性强、实施对象广、工种类别多、等级要求复杂、知识技能结构差异大、方式方法多样、实施场地分散等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在职业技能鉴定中必须建立相应的质量保障体系。督考员制度正是建立职业技能鉴定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措施。这项工作的开展,对加强鉴定工作的管理,增加鉴定工作的透明度,保证鉴定工作质量,实现鉴定工作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督考员的职责和任务

  督考员负责对职业技能鉴定的机构、工作人员、考评员、考生以及鉴定活动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其主要任务是:

  l、监督检查职业技能鉴定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2、监督检查对考评员的聘用和考评员的考评行为;

  3、监督检查鉴定试题的来源、使用和保密程度;

  4、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及考生遵章守纪行为;

  5、监督检查职业资格证书的来源、填写、核发和使用;

  6、监督检查鉴定工作经费收支和使用情况;

  7、监督检查考生资格;

  8、监督检查鉴定工作各环节的质量。

  三、督考员的工作方式

  1、督考员不参与具体的鉴定考务工作。

  2、督考员可以参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鉴定工作现场的巡视,也可单独到鉴定工作现场巡视。巡视时应出示督考员有效工作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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