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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在生活服务的“窗口行业”开展普通话培训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在生活服务的“窗口行业”开展普通话培训的通知
(渝劳办发[2000]176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劳动局,各区县(市)劳动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市级各企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的要求和国务院指出的“社会推广普通话服务的‘窗口行业’,到本世纪末,应当把普通话作为工作用语”的精神,经市政府同意,从2000年7月1日起,在全市生活服务的“窗口行业”开展普通话培训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的目的和意义

  推广规范的、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生活服务的“窗口行业”开展普通话培训,对于提高从业人员职业技能,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树立重庆直辖市文明开放的形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培训对象和步骤

  在生活服务的“窗口行业”开展普通话培训的对象为“窗口行业”所有从业人员。整个培训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从2000年7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止,要求餐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商品营业员、汽车客运乘务员、物业管理员、美容师、美发师、按摩师、推销员、秘书、职业指导员等11个职业从业人员参加普通话培训;第二阶段从2001年7月1日起,对以上11个职业的新生劳动力和其他“窗口行业”从业人员开展普通话培训,争取在两年内使全市“窗口行业”的从业人员能通过普通话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上岗工作。

  三、培训的要求和标准

  “窗口行业”从业人员普通话培训应与其职业技能培训相结合。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者,应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三级甲等水平;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者,应达到普通活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水平;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者,年龄在35岁以上(含35岁)的,应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水平,年龄在35岁以下的,应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甲等水平。

  四、培训的组织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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