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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三、建立企、事业单位职工正常的鉴定晋级制度

  按照《劳动法》和《企业职工培训规定》(劳部发[1996]370号)的规定,全市企、事业单位都应建立正常的职工鉴定晋级制度。新录用人员必须从经过职业技能正规培训和劳动预备制度培训,并取得职业证书的人员中招收,应有计划地按本意见第二条参加鉴定人员的资格条件,组织本单位职工逐级申请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具体办法按《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培训的意见》(渝劳培发[1999]34号)中的规定执行。

  各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将本区县(市)所属企事业单位职工鉴定晋级作为本地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重点来抓。企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多,职业技能鉴定任务重,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在不影响生产工作的前提条件下,尽可能全面提高职工的技能素质。

  四、职业资格证书及其他证书的管理和核发办法

  (一)证书的订购和印制:《职业资格证书》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订购;《重庆市岗位技能鉴定合格证》、《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单科合格证》、《重庆市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

  (二)证书的核发与验印办法:凡属市劳动保障部门直接管理的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统一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和验印;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按职责分工管理的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由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和验印。核发的具体细节,按照《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关于印发职业资格证书填写要求的通知〉的通知》(渝劳培发[1999]46号)和《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关于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劳培发[1999]54号)执行。

  (三)证书的工本费和评审费:《职业资格证书》的工本费按《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职业资格证书工本标准的批复〉的通知》、(渝价[1999]234号)文件执行,每本4元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收取;评审费按《关于重庆市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评定收费的通知》(重价费发[1994]197号)执行,分别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收取。其他证书按现行收费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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