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重庆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劳培发[1999]74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劳动局,各区县(市)劳动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市级主管部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职业培训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以及《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关于印发<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了适应新形势下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发展的需要,现结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劳培司字[1996]58号)和《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意见》(渝劳培发[1995]28号)、《关于加强我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培发[1998]49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作出如下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执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职责划分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职业技能鉴定的行政综合管理部门。
重庆市劳动保障部门是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综合管理机关,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负责制定全市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综合管理全市的职业技能鉴定,督促、检查和指导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按照国家的规定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一)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市属及中央在渝企事业单位的各级、各类职业技能鉴定和全市所有企业事业单位高级(含高级)以上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本区县(市)所属企事业单位初级和市劳动局授权职业(工种)的中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