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收取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费的批复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收取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费的批复
(渝价〔2003〕533号)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申请收取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费的函》(渝劳社函〔2003〕156号)收悉。为保证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全面推进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委办发〔2003〕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费收费标准为每人360元,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费收费标准为每人100元(在破产费用中列支);由接收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单位或机构向移交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单位一次性收取。档案移交单位应当在移交档案的同时向档案接收单位一次性交纳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费。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