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独生子女父母享受增发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计生委发〔2003〕5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市级各部门: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02年9月25日颁布的《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规定,现将独生子女父母享受增发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
《条例》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离婚的人员和因离婚或丧偶又再婚的夫妻,未收养或再生育子女的,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已按原计划生育法规规定被收回或注销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符合
《条例》规定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先经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居住地社区居委会,下同签注意见,再交居住地的乡(民族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到原发证机关恢复《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增发退休费或者基本养老金的手续,从办理增发退休费或者基本养老金手续次月起,享受增发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费或者基本养老金待遇。
二、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或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或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应先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交其工作单位签注意见,再交居住地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盖章后,方能办理增发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费或者基本养老金手续,享受退休后的计划生育奖励优待。
三、办理退休手续时未生育子女的人员,退休后生育子女并依法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发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费或者基本养老金,并从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次月起,享受退休后的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比照此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