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据业务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确定监督检查对象和内容,组成检查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下达检查通知;
(三)检查工作组及工作人员按规定的权限,履行工作职责,实施监督检查;
(四)业务监督检查结束后,将有关情况形成工作报告征求被监督检查对象意见后,报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时按规定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五)根据工作需要下达整改意见,并实时跟踪整改意见执行情况。
区县社会保险局应积极配合检查工作组及工作人员的工作,并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区县社会保险局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工作过程中,违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和技术管理规范的,由市社会保险局下达整改意见限期纠正,并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区县社会保险局违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办理业务、拒不执行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的,由市社会保险局视情节轻重,按干部管理权限建议有权部门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对因违反基本养老保险法规政策办理业务,造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损失或需要继续支付费用的,按有关规定向有权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 区县社会保险局弄虚作假,编造或篡改报表和基础数据的,由市社会保险局视情节轻重,按干部管理权限建议有权部门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区县社会保险局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拒绝监督检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阻挠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职权、拒不执行整改意见的,由市社会保险局视情节轻重,按干部管理权限建议有权部门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在实施业务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社会保险局视其情节轻重,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