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况;
(二)编制、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拨付计划情况;
(三)办理参保人员退休(职)及待遇支付情况;
(四)贯彻执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和技术管理规范情况;
(五)管理、维护基本养老保险基础数据情况;
(六)贯彻执行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情况;
(七)基本养老保险其他业务办理情况。
第七条 市社会保险局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对区县社会保险局进行业务监督检查时行使如下职权:
(一)要求提供或报送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有关的财务预算、决算,业务考核目标计划执行情况,业务工作报告和其他资料;
(二)查阅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和基本养老保险其他业务相关资料、数据库;
(三)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四)依法制止经办业务中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并提出纠正、整改意见;
(五)检查整改意见及纠正措施的执行情况,对未按规定执行的,视情节向有权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六)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规章制度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涉及其它有关部门的,提请有权部门查处。
第三章 监督检查办法及程序
第八条 对区县社会保险局的业务监督检查按照日常监督与专案调查、现场稽查与报表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实施,主要有:
(一)根据业务管理工作目标计划,组织力量开展基本养老保险专项业务汇审、汇算及业务质量监督检查和评估;
(二)不定期组织区县之间的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交叉检查;
(三)对部分区县社会保险局经办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进行定期抽查和评估;
(四)根据工作要求进行专案调查。
第九条 对区县社会保险局的业务监督检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工作目标考核要求,确定业务监督检查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