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4〕19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
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的通知》(渝府发〔2004〕21号)有关规定,现将《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业务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监督检查工作,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的通知》(渝府发〔2004〕2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对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保险局和市社会保险局行业统筹办公室(以下统称区县社会保险局)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监督检查(以下简称业务监督检查)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对区县社会保险局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及时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市社会保险局负责按本办法规定对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和实施对区县社会保险局的业务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实施的监督检查从其规定。
第五条 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的监督和检查,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为准绳。
第二章 监督检查内容及权限
第六条 市社会保险局对区县社会保险局依照国家、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经办的以下业务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