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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做好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工作的通知[失效]


  (六)在管理体制调整过程中,在市里统一配套办法出台前,各项业务工作规程、各类数据报表的报送时间和要求、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及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渠道不变,任何区县(自治县、市)不得擅自调整。凡不按有关规定办理,影响全市养老保险工作情况和数据的收集、汇总、上报等工作或引发社会矛盾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七)在非正常退休审核审批办法出台前,各区县(自治县、市)暂按现行的审核审批程序进行办理。对2004年1月1日至实施集中审核审批期间,各区县(自治县、市)办理的提前退休人员,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合格的,其基本养老金纳入统筹基金支付。

  (八)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局(劳动人事局)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养老保险体制调整过程中,必须牢固树立法律意识、政策意识和规则意识,不得随意放宽政策标准。对违反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擅自违规办理退休、违规扩大统筹范围、擅自增加基本养老金待遇项目和提高支付标准等的,除按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外,已支付的基金由区县(自治县、市)负责收回,无法收回的基金和需要继续支付的费用由区县(自治县、市)级财政全额补足和承担,或通过两级财政决算扣收。

  (九)各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财政全额拨款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各区县(自治县、市)在管理中,要保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财务独立核算机制,不得平调固定资产、抽调业务骨干,要稳定职工队伍,特别是保持专业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的稳定,确保养老保险政策和业务的连续性。同时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局(劳动人事局)要积极协调当地财政、人事、编办等部门,尽快落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增编扩编、其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等事项,切实解决管理体制调整中的具体问题。

  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工作,是市委、市政府赋予我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神圣而艰巨的使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齐心协力、共同参与,有计划、有步骤,平稳推动此项工作。全体工作人员要继续发扬劳动保障系统团结、拼搏、求实、创新的工作作风,团结一心,努力工作,不断开创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发展的新局面,为促进重庆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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