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2004年3月底前,市社会保险局对原市级统筹地区直属的21个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财、物和全市截止2002年底各区县(市)参保企业的有关数据信息进行认真清理,并按区县(市)分别形成移交的明细资料,做好移交前的准备工作。
(三)从2004年4月1日起,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编办等部门,将原市级统筹地区直属的21个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财、物和全市截止2002年底参保企业的有关数据信息分期分批移交当地政府部门,具体移交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移交工作按照先移交后完善的原则,确保移交工作的平稳有序进行。
(四)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局(劳动人事局)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组织专门的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按照市里的统一部署,做好管理体制调整和移交的各项准备工作。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正式运行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注意收集新体制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向市级相关部门反馈情况,以逐步完善保障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正常运转的各项配套办法。
三、当前要重点抓好的几项工作及重点关注的事项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局(劳动人事局)要加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领导,特别是原市级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局(劳动人事局)要尽快熟悉有关养老保险政策和业务操作规程,全局上下形成合力,确保本地区的养老保险工作不因管理体制的调整而受到任何影响。
(二)管理体制调整后,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局(劳动人事局)主管领导作为本部门养老保险工作和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当期不发生新的拖欠。
(三)各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2004年的确保发放、扩面、基金征缴和清欠、审计稽核、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基础管理等各项工作,要纳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2004年工作目标统一管理、统一检查、统一考核。
(四)管理体制调整后,各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组织机构,已建立的应予以保留,并进一步完善;尚未建立健全的,必须尽快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
(五)各区县(自治县、市)应按照渝府发〔2004〕21号文件的规定,统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名称。凡与统一名称不一致的,必须在2004年6月1日前更名,正式挂牌并启用新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