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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做好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做好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工作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4〕5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的通知》(渝府发〔2004〕21号)精神,近期,我市将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调整。为了认真做好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工作,保证管理体制调整过程中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现将有关工作要求及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渝府发〔2004〕21号文件精神,用科学的发展观统揽体制创新工作,统一思想认识

  市委、市政府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的发展观,从“五个统筹”的要求出发,注重抓好宏观调控与统筹兼顾,以人为本,改革创新,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为建立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求、权责明确、严谨高效、抗风险能力强、确保按时足额发放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作出了完善和统一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的决定。通过管理体制的完善,有利于建立科学、规范、长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机制,促进社会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明确了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责任和事权划分;强化了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作用和责任。

  二、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的工作部署

  (一)根据渝府发〔2004〕21号文件规定,市劳动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市级统筹分级管理、工作目标考核、数据信息集中管理、非正常退休审核审批、业务工作监督检查、统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等配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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