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参保职工和个人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法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以及转移个人帐户基金的,其个人帐户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按规定继续计息。参保职工和参保个人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中断前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五、个人帐户基金的支付
(一)参保职工和个人参保人员从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之月起,其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应用于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部分及其应从个人帐户中支付的按规定调整的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不足支付时,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参保职工和个人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按规定调整的基本养老金,按其首次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个人帐户养老金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百分比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从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中支付,其余部分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二)参保职工和个人参保人员、退休人员遇下列情况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1.对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职工和个人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职)年龄和条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和条件时,缴费年限(含视为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在其达龄的次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当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不足以保证按缴费每满1年计发3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的金额时,按每满1年计发3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予以补足,所需资金从社会统筹基金中解决。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对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职工和个人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职)年龄和条件或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和条件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在其达龄的次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参保职工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等多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还其个人缴费部分本金(含当年),其余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个人参保人员超过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并多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还其多缴部分本金。
4.参保职工和个人参保人员出国、出境(赴港、澳、台地区,下同)定居或死亡,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中属于个人缴费的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余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其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全部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个人参保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其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为本人缴费基数的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