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对漏投补缴人员,在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时,其补缴的个人帐户利息以截止上年末的个人帐户欠记额为基数,计算到上年末。
  四、个人帐户的转移
  (一)参保职工和个人参保人员发生下列情况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只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转移,不转移个人帐户基金。
  1.因各种原因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不含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之间流动)。
  2.参保单位成建制在本市区县(自治县、市)间搬迁。如搬迁单位在转出地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原则上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前完清全部欠费。确实无法完清全部欠费的,欠费随同转移。
  (二)参保职工和个人参保人员发生下列情况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转移,同时按不同标准转移个人帐户基金。
  1.跨我市行政区域流动。
  2.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之间流动。
  3.机关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或企业改制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
  4.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编人员)与原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以上4目个人帐户基金转移标准:1996年1月1日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和1996年1月1日起记入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
  5.参保单位成建制跨省(直辖市、自治区)搬迁。
  个人帐户基金转移标准:参保职工个人帐户记帐额度全部转移,基金只转移个人缴费部分,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个人帐户记帐额度全额记帐。
  如搬迁单位在转出地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前完清全部欠费。
  6.参保职工和个人参保人员从本市行政区域外转入时,从转入之月起按我市有关规定重新建立个人帐户,转入前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7.转移个人帐户基金时,对转出当年个人帐户记入额,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计息。
  (三)从本市行政区域外转入我市的参保职工和个人参保人员,其转入的个人帐户基金额如实记入个人帐户,并以其转入的个人帐户基金额的起始时间作为其个人帐户建帐时间,个人帐户建帐时间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视为缴费年限。
  (四)个人帐户基金转移时,不得从转移额中扣除管理费。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