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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三)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参保职工和个人参保人员,个人帐户从1996年1月起建立;1996年1月以后参加工作的参保职工和个人参保人员,个人帐户从参保并按规定缴费之月起建立。1998年7月1日前已离退休(职)的人员,不再建立个人帐户。
  (四)参保职工和个人参保人员从1996年1月起按其缴费工资的11%建立个人帐户。
  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参保职工和个人参保人员,1993年3月至1995年12月期间个人缴纳3%的本金,一次性补记入个人帐户。未参加市级统筹的参保职工和个人参保人员,1996年1月1日前已按有关规定记入个人帐户的储存额予以保留。
  三、个人帐户的记帐
  (一)个人帐户记帐的主要指标:个人帐户建帐时间,个人帐户应记额、个人帐户实记额、个人帐户欠记额,应记个人帐户利息、实记个人帐户利息、欠记个人帐户利息。
  以上指标(个人帐户建帐时间除外)均应分为单位划转和个人缴费两部分。
  (二)个人帐户记帐的辅助指标:应缴统筹基金、实缴统筹基金、欠缴统筹基金。
  (三)个人帐户实行按年记帐。对当年内需记录和结算参保职工、个人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个人帐户的,实行适时记录和结算。
  (四)个人帐户记帐原则:
  1.个人帐户实行不缴不记的原则。
  2.对当期实际缴纳(含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补缴的个人帐户利息,按足月满足的分摊原则记录和结算应缴统筹基金、个人帐户应记额和欠记个人帐户利息。
  3.对参保单位及其职工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由参保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指定缴纳或指定补缴的方式完清欠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指定记帐;对参保单位不申请指定缴纳或指定补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项第1目规定执行。
  (五)个人帐户储存额从1996年1月起,按统一公布的个人帐户记帐利率(以下统称"记帐利率")计算利息。
  记帐利率按统一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记帐利率标准执行。
  个人帐户利息实行按年记帐。对当年内需记录和结算参保职工、个人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利息的,实行适时记录和结算。在当年未公布记帐利率前需记录和结算参保职工、个人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的个人帐户利息时,采用最近一次公布的记帐利率。
  参保单位及其职工补缴历年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应按规定补缴个人帐户利息。个人参保人员缴纳历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应按规定补缴个人帐户利息。
  对因各种原因延迟办理退休(职)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和退费手续的参保职工、个人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在计算相关待遇时,其个人帐户利息计算到应办理退休(职)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和退费手续的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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