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
为加强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工作,规范个人帐户管理,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市政府有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规定,现将《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有关指标解释和相关计算公式(略)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加强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工作,规范个人帐户管理,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市政府有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若干政策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总则
(一)本处理意见适用于参加了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以下统称参保职工)和个人参保人员、按规定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退休人员和退职人员(含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
(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统称个人帐户)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职工和参保个人开设的,用于记录参保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参保单位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两部分的利息,以及个人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规定比例的本金和利息的专用帐户。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义务告知参保职工、个人参保人员和建立了个人帐户的退休人员的个人帐户情况。参保职工、个人参保人员和建立了个人帐户的退休人员对本人个人帐户的情况具有知情权。
二、个人帐户的建立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参保职工和个人参保人员每人建立一个终生不变的个人帐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障号码的编制原则,在参保职工和个人参保人员初次投保时编制社会保障号码,并作为个人帐户号码。社会保障号码一经编定,终生不变。
(二)个人帐户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和支付信息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