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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宣布失效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3〕27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
  近来,各地在贯彻执行《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发〔2003〕4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过程中,对《暂行办法》规定的个人参保人员是否可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等问题反映较多。经研究,现将我市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暂行办法》规定的个人参保人员,只能从《暂行办法》规定的执行时间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即只能从2003年7月1日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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