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破产清算期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及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渝劳社办发〔2003〕27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破产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3〕61号)精神,现就企业破产清算期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等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结合市政府渝府发〔2003〕61号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列入国家和市破产计划的国有破产企业,在人民法院裁定破产至破产终结期间,对尚未安置的企业职工,由企业破产清算组按照破产立案时原企业缴费比例,并统一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