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渝委办发〔2003〕2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3〕22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委办发〔2003〕22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形成工作合力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办发〔2003〕16号和渝委办发〔2003〕22号等有关文件,充分认识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减轻企业社会事务负担,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保证,是转变政府职能,保障企业退休人员晚年生活幸福的重要举措。各区县自治县、市 劳动保障部门要抓住这次机遇,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紧迫感,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协调力度,整合各方力量,把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与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扎实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工作方案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渝委办发〔2003〕22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抓紧与有关部门、单位共同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报当地党委、政府批准后尽快组织实施。要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合理调配工作力量,确保2003年底完成本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率达到 80%的工作目标任务目标计划见附件1 ,并在此基础上努力创造条件尽快实现社会化管理服务全覆盖的工作目标。各区县自治县、市 的工作方案于2003年9月底前上报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加强工作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