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3]47号)
市级各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化建设步伐,深化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实现市委二届全委会提出的富民兴渝、把我市建设成为长江上游经济中心的宏伟目标,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为深化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凡不属于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和对象的、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意愿且具缴费能力、愿意承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义务的年满16周岁以上、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从2003年7月1日起,可以个人身份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本市城镇户口到其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国家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和缴纳
(一)个人参保人员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参保登记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由其本人在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的范围内自愿申报。
(二)个人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18%,实行按月缴纳。
(三)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将个人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扣除。